改编案例:拿到胜诉判决的老王开心地向十八腔律师团队致谢,他说,“谢谢你们的专业,帮我维护了权益,减少了损失。”几年前的老王为了朋友情义,为老丁向贷款公司的借款500
万元提供了担保,却没料到老丁在该笔债务到期前3
个月,就把自己名下价值1200
余万元的房产低价转卖给了自己的弟弟,而当时的老王还全然不知情,在判决后痛快地代朋友偿还了贷款公司的贷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近520
万元。等到老丁多次拒付代偿款,老王无奈向法院起诉,拿到胜诉的生效判决后,才得知老丁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1200
余万元的房产早已完成了过户!该怎么办? 律师简析:根据最新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如果老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对债权人老王造成损害,且老丁弟弟知情的,老王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老丁的房产转让行为。且老王行使撤销权产生的诸如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老丁负担。 那么,老王是否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呢?是(理由如下:) 1、
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老王对老丁享有的债权属于担保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债权合法有效。 2、
债务人实施了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行为且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在经过房管局登记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涉案房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交易时的评估市场价值的70%
,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而这种非正常交易行为必然使老丁的责任财产减少,甚至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老王的债权至今无法实现! 3
、受让人知情老丁与老丁弟弟是亲兄弟关系,双方关系密切,双方进行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行为本身就是非正常交易,而这种非正常交易必然会导致老丁责任财产的减少,故应当认定老丁弟弟明知明显低价而购买。 判决结果:一、
判决撤销老丁的房产转让行为;二、
判决老丁与老丁弟弟各承担律师费12
万元和3
万元。 律师小提示: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若第三人(老丁弟弟)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帮人逃债也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2、
若老丁不服提起上诉、再审的,法院若维持原判,那么上诉、再审期间老王的律师费等必要费用仍由老丁及老丁弟弟承担。!!!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虽享有撤销权,但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撤销权自债权人(老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老丁)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如果债权人(老王)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债务人(老丁)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那么就从老丁实施这个非正常交易行为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期限一过,就会丧失该权利! 如您也遇到了相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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