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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被告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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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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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案例:
拿到胜诉判决的老王开心地向十八腔律师团队致谢,他说,“谢谢你们的专业,帮我维护了权益,减少了损失。”
几年前的老王为了朋友情义,为老丁向贷款公司的借款500万元提供了担保,却没料到老丁在该笔债务到期前3个月,就把自己名下价值1200余万元的房产低价转卖给了自己的弟弟,而当时的老王还全然不知情,在判决后痛快地代朋友偿还了贷款公司的贷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近520万元。
等到老丁多次拒付代偿款,老王无奈向法院起诉,拿到胜诉的生效判决后,才得知老丁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1200余万元的房产早已完成了过户!该怎么办?


律师简析:
根据最新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如果老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对债权人老王造成损害,且老丁弟弟知情的,老王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老丁的房产转让行为。且老王行使撤销权产生的诸如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老丁负担。

那么,老王是否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呢?(理由如下:)

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老王对老丁享有的债权属于担保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实施了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行为且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在经过房管局登记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涉案房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交易时的评估市场价值70%,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而这种非正常交易行为必然使老丁的责任财产减少,甚至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老王的债权至今无法实现!

3、受让人知情
老丁与老丁弟弟是亲兄弟关系,双方关系密切,双方进行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行为本身就是非正常交易,而这种非正常交易必然会导致老丁责任财产的减少,故应当认定老丁弟弟明知明显低价而购买。


判决结果:
一、判决撤销老丁的房产转让行为;
二、判决老丁与老丁弟弟各承担律师费12万元和3万元。


律师小提示: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若第三人(老丁弟弟)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帮人逃债也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
2、若老丁不服提起上诉、再审的,法院若维持原判,那么上诉、再审期间老王的律师费等必要费用仍由老丁及老丁弟弟承担。
!!!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虽享有撤销权,但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撤销权自债权人(老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老丁)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如果债权人(老王)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债务人(老丁)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那么就从老丁实施这个非正常交易行为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期限一过,就会丧失该权利!


如您也遇到了相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 此帖被十八腔律师团在2021-05-07 10:3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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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热度 威望 +1 - 2021-05-07
我是你熊哥哥啊 威望 +1 -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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