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案例:七年的婚姻关系终究还是走到了尽头,老王却有点无力承受这个“七年之痒”的代价。双方虽然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离婚,而且法院也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了生效判决,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离婚后的前妻手里攥着两份老王在没离婚时亲笔写的借条,将老王告上了法庭,要求老王偿还借款27
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这2
份借条是从哪里来的呢?第一份借条,是妻子拿出自己的私房钱20
万元,借给老王去买房,现在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第二份借条,是老王向妻子借了7
万元去买生日礼物庆祝老王上司的生日。 观点争鸣:观点①:借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打的,夫妻财产都是共同支配的,故婚内不存在借款。观点②:打了借条,有借贷关系,而夫妻关系并不影响借贷关系的存在,故婚内借贷关系成立。观点③:打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但是该打借条行为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双方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只需要返还50%的借款即可。 律师团简析:以上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必须满足特定的情况才能采用特定的观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打的借条该如何认定?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方面,一是借款的来源,二是借款的用途。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如下表:综合以上分析,夫妻之间以个人财产出借,并被用于另一方的个人经营或者个人事务时,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以共同财产出借并被用于另一方的个人经营或者个人事务时,可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其余情形,难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具体到本案而言,老王夫妻并未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分别财产制),则默认婚内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条1的借款用途是买房,很明显这属于夫妻共同事务。①若借款来源自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婚内获得的工资奖金等,那么就很难成立借贷关系,因为借贷的事实不成立。②若有证据证明借款来源自婚前个人财产,而本案的房屋也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也许会酌定老王返还借款金额的50%
。但此种情形不宜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为妻子此时既是债权人又是共同债务人之一,债权债务同归于妻子一人而发生混同,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借条2的借款用途是为上司买礼物,属于个人事务。①若借款来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
条,离婚时,妻子有权要求老王按协议借条约定的内容返还借款;但若没有明确约定还款金额的,法院一般会支持老王偿还50%
的借款即可。②若借款来源自个人财产,那么前妻有权要求老王返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 小提示: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夫妻间的借款问题越来越常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就要注意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款的用途及借款的来源等。如您也遇到了相关借贷纠纷或者离婚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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