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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一“典”:他人在微信群里被骂,群主可能也要担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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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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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相较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很大的修改与整合,而无论是新约旧规,亦或是新规旧约,这本“百科全书式法典”都值得我们带着敬畏去重新审视与学习。知道一“典”,也就知道一点!每周一点“典”,知法守法我先行!

关键词:微信群/长期辱骂他人/名誉权/群主“不作为”、“慢作为”/侵权责任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法律科普之用。
坐在被告席上的王小帅越发郁闷,怎么当个群主还当出事情来了。原来不久前王小帅就职于一家物业公司,因人如其名,确实挺帅,被领导安排管理一处都是年轻人的小区物业,为了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就建了一个微信群。本意是为了和业主之间能更好沟通,下发相关事宜,乞料,这群“血气方刚”的年轻业主们,竟然把该微信群“和平演变”成了“喷人”平台,在群内频繁发布针对三楼一小区业主陈大发不友好言论。虽然陈大发多次私聊王小帅要求采取措施,但王小帅觉得可能只是年轻人带有情绪的抱怨,也没太在意,没想到业主将这一行径持续了好几个月,后来这些业主的言辞越发过分,王小帅也看不下去了,终于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但没什么用,该微信群已成为“污言秽语”的重灾区了,王小帅只能解散该群。
陈大发真是受足了气,差点抑郁。找到律师支招,将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微信群群主王小帅、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改编自人民资讯编写的广州互联网法院某名誉权侵权案件)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生效判决认定:1、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职责,加重陈大发名誉受损程度,但责任小于直接侵权人,判令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陈大发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3、驳回陈大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就本案而言(名誉权侵权形式多样,另案需另行辨析)
Q1为什么员工张小帅不用承担责任?    
也不能说不用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说,本案中张小帅创建微信群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张小帅的过错程度追偿。
Q2本案中的张小帅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及时劝阻,及时解散群聊,是不是就不用担责?
可以这么说。群主张小帅若在群成员发表不文明言论时就进行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及时解散群聊,就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也相应履行了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这样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Q3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侵权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已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虽然享有宪法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权”,但我们应当知道行使权利的界限,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应当去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否则,可能下一个惹上官司的就是你!
如您也遇到了与名誉权相关的纠纷,在判断上有疑惑或者解决不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 此帖被十八腔律师团在2021-08-20 13:5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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