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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一“典”:都离婚了,还在“蹭”对方的公积金还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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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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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一“典”:都离婚了,还在“蹭”对方的公积金还贷?法院:要还!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相较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很大的修改与整合,而无论是新约旧规,亦或是新规旧约,这本“百科全书式法典”都值得我们带着敬畏去重新审视与学习。知道一“典”,也就知道一点!每周一点“典”,知法守法我先行!

关键词:离婚/公积金 /房贷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法律科普之用。
“人走茶凉”,老一辈说的话还是很有道理的。杨娜感叹的和律师说道。原来杨娜和前夫刘洋于2015年登记结婚,不过五年光景,两人便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房屋归男方刘洋所有。但是购买该房屋时是用杨娜的住房公积金联名还款的,而刘洋在离婚后直到2021年初才去相关机构将住房公积金联名还款撤销。因此,杨娜向前夫刘洋主张从离婚到撤销住房公积金联名还款期间的代缴金额共计11100元。但令杨娜没有想到的是,前夫刘洋的态度仿佛犹如杨娜是一个陌生人,甚至还恶语相向。杨娜没有办法了,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这笔钱。刘洋却辩称,这笔钱不应当偿还,这笔钱并不是他自己拿着卡去取出来的,杨娜没有主动去撤销住房公积金联名还款,这笔钱应当视为杨娜对自己的赠与。(改编自山东高法相关案例)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生效判决: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娜人民币11100元。

就本案而言(另案需另行辨析)
原告杨娜与被告刘洋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被告刘洋单独所有,那么与之相关的房屋贷款也应当由被告刘洋偿还。因此,原告杨娜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被扣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后,被告刘洋理应偿还。
Q1为什么本案中杨娜代刘洋偿还房屋贷款不是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即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被告刘洋主张原告杨娜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被用于偿还贷款系赠与,在原告杨娜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告刘洋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在被告刘洋无法举证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将不被法院所认可。被告刘洋应当偿还原告杨娜代为支付的房屋贷款。
Q2本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如您也遇到了与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判断上有疑惑或者解决不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 此帖被十八腔律师团在2021-08-29 08: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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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齐 威望 +1 - 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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