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44阅读
  • 0回复

知道一“典”:好心载人一程,出事了还要赔钱?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1476
奖学金
1815
威望
9675
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1-09-0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义乌十八腔,更多精彩评论请登录后查看。
  已有账号?点击登录
关闭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相较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很大的修改与整合,而无论是新约旧规,亦或是新规旧约,这本“百科全书式法典”都值得我们带着敬畏去重新审视与学习。知道一“典”,也就知道一点!每周一点“典”,知法守法我先行!

关键词:好意 /无偿搭乘/侵权责任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法律科普之用。
王小二此刻真的可以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原来前几天,王小二看隔壁王老爹每天挑着担子前往菜市场摆摊,蛮辛苦。出于好心,也凑巧顺路,就想用自家顺风三轮车捎王老爹一程,没想到就是这一捎带,途中却出了事故,王老爹伤得不轻。也是没想到,王老爹竟把王小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20万余元。法庭上,王小二答辩道,“我是一片好心,看王老爹孤苦一人,每天挑着沉重的担子到菜市场买菜,才让他搭乘我的车,也好减轻他的劳累,现在让我赔这么多钱,我不能接受的。”王老爹也很委屈,“其实,我是挺感谢王小二的一片好意,但是王小二一路也确实开的比较快,我好几次说先把我放下来,我老人家真的受不了,王小二可能觉得我是不好意思搭乘他的车,也没听,就继续开了,然后在转弯的时候,他一个急刹车,我就被甩出去了,现在腿也骨折了,无法正常行走,家里本来也不富裕,前后因为治疗又花了那么多钱,以后能不能卖菜都是问题,经济来源都断掉了!”双方各说各的理。(改编自浙江普法:转自法治宁波,来源宁波晚报)

裁判结果
被告王小二无偿搭载原告王老爹,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被告王小二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即原告王老爹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但,被告王小二无偿搭载原告王老爹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对被告王小二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对其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社会伦理价值观,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因此,判决被告王小二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酌定对被告王小二减轻30%的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侵权形式多样,另案需另行辨析)
Q1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千二百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Q2为什么“好意同乘”发生事故不能完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这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的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
Q3“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何认定?
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行为,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存在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明知机动车存在故障等情形而免费搭乘他人等,属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好意同乘”既是善意施惠、助人为乐行为,其致人损害产生的侵权责任也需要明确。但为了让“好意同乘”这样的正能量好事不变成坏事,被搭乘人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搭乘人也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在发生事故产生纠纷后,搭乘人也应本着互谅互解的原则,不要“得理不饶人”,共同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善良品德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您也遇到了与“好意同乘”相关的纠纷,在判断上有疑惑或者解决不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 此帖被十八腔律师团在2021-09-03 23:13重新编辑 ]
4条评分威望+4
不悲、不喜 威望 +1 - 2021-09-04
凑你自己 威望 +1 - 2021-09-04
菜市场机帕 威望 +1 - 2021-09-04
被狼诱惑的莲 威望 +1 - 2021-09-04
特别声明:帖子及回帖全部内容为论坛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本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任何用户如认为页面上的特定内容涉及侵权,可通过页面底部侵权投诉指引向我们进行投诉。
本帖共有0条回复,请登录后查看。
  已有账号?点击登录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如果您在写长篇帖子又不马上发表,建议存为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