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确立了自甘冒险规则。这是本次《民法典》颁布首次确立的新规则,此规则的确立有利促进文体活动的开展。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本示例中,小王与朋友一起打篮球,就属于本条所说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小王自愿参加打球活动,身体受伤属于小王理应能预见的风险。因此,他在打球 过程中因抢球受伤,除非小李对其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可能就无权要求球友小李赔偿。
Q1:什么是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是指在受害人参加文体活动过程中已经意识到某种危险的存在, 或者明知参加该项文体活动将会有危险发生, 但却依然愿意冒险参加,致使自己遭受损害。人们在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时候,就应当知道参加这样的文体活动本身存在受伤的风险,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否则其他参加者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Q2:什么活动都能适用自甘冒险吗?
注意民法典虽新增了自甘冒险的规定,但自甘冒险的范围被限定在“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即有一定风险性、对自身条件有一定要求、存在一定对抗性的文体活动,这样的文体活动,我们日常能经常接触的活动有,比如打篮球、打羽毛球、打兵乓球、踢足球、登山、户外骑行等等,不包括文体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
Q3:“自甘冒险”意味着参加此类文体活动受伤要一律自己承担损失吗?
《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并不是说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就一律由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其他参加者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则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若组织者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过错,也可要求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体活动越来越多,参与者在活动中受伤时有发生。大家在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时,应注意安全,若不慎弄伤他人或者自己不慎受伤的话,应及时明确损害发生的原因,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活动组织者也应该尽到事前的风险告知、事后的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我们要知晓自己的义务,认识行为的界限,清楚可能的责任,从而多一份注意,少一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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