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恋爱时,小A和小B你离不开我我离不开你,天天黏在一起你侬我侬,金钱方面也不分彼此。但是因为种种矛盾,多年恋爱关系还是走到了尽 头, 没有所谓的好聚好散,双方还因为金钱纠纷对簿公堂。恋爱期间,二人的日常消费大部分是通过小A的“花呗”以及信用卡支出。最后协议分手时,小B还向小A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小A信用卡及支付宝9万元的支出会由小B承担。分手后,接到各种催款信息的小A陡然想起小B的借条,既然 分手后就是陌生人了,为什么不能把钱拿回来?
庭审中:
小A提交了银行流水、消费记录等证据并当庭说明了二人恋爱期间的消费情况,
小B则主张双方恋爱期间都有过经济上的相互帮助,出具借条系挽留小A之举,实际的借款并没有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的借款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这些款项既有双方共同消费部分,也有被告小B单独消费部分。
1)对于共同消费部分,本身属于赠与,但被告出具借条,表明被告愿意作为借款偿还。但按双方各半负担的原则,原告自担的一半,被告虽出具借条,其本质上属于赠与,由于赠与未完成,被告在庭审中不认可该部分是行使撤销权,故由原告自担的一半不构成借贷关系;2)法院结合当事人询问、借条、账单等情况确认了被告单独消费部分;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6万元。
生活中,情侣之间写借条,分手后向对方索要“分手费”的纠纷,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十八腔律师团帮你理一理“分 手费”的那些事。
1.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借贷,因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2.若想要起诉主张借贷关系,则不能仅以借条为证,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交付。若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且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则难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
3. 另外“分手费”也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如果赠与人已同意并已自愿给付,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则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若赠与人尚未 给付,则可以反悔并撤销。
4. 若出具人出具的载有“分手费”的借条系另一方的纠缠,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则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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