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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出借他人,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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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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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出借他人,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小A和小B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小A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小B借款,后小B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小A  10万元。后双借款数额进行对账,双方均认可借款的金额为9.5万元,并在对账明细表中签字确认。A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小B遂诉至法院。(根据山东高法案例改编)


庭审中: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

本案中的几个问题:
1. 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2.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
3.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
  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而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小A应当返还B的财产9.5万元
4.利息,手续费等费用怎么计算呢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约定的利息不予支持,借款人已归还的利息、手续费会被认定为在本金中予以核减的判决结果;至于资金占用费计算则可能会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这之中的损失属于原告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的责任。


  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借款对于出借人来说徒增了维权风险,此种借款方式是不可取的。这个案例对出借人敲响了警钟,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很多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讨论,简单片面地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最后可能导致诉请无法得到支持,如果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是很明晰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处理。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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