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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遗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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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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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花的母亲远嫁外地,因为一些原因小花回义乌求职工作,于是外公就让小花和自己一起住,因为小花的陪伴,外公的晚年生活不再孤独无聊,于是外公把自己的该套个人房产立了一份“遗嘱”,内容写明该套房子在他去世后由小花继承。小花继承几年后,舅舅突然想起这事,表示不服,以该份“遗嘱”实际为遗赠且小花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为由主张该遗赠无效。

     首先需要介绍一个概念”遗赠“,一般观念会认为人在世处置自己去世后的财产就属于遗嘱,实际上因为对象的不同,可能需要具体确定性质。


Q1:遗赠有什么特别之处
     遗赠具有特殊性接受遗赠一方需在60日内表态:愿意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赠就失效遗赠应属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生前作出的,但只有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遗赠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计算,受遗赠人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则为有效。  
Q2: 未明确表态的遗赠,是否必然导致遗赠无效?
      本案中小花未在60日内表态,是否导致遗赠就无效了等下!还有一个转机!本案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由小花保管,小花是知晓该遗嘱的事项。在被继承人外公死亡后,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也由小花保管,房屋由小花居住使用并出租,以上述行为表示其接受其外公的遗赠;同时,舅舅无证据证实原告对系争房屋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此外,舅舅作为被继承人子女,在其父亲去世后系争房屋由小花掌控多年的情况下,从未向小花提出异议,亦未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主张其继承份额,现其声称对该份遗嘱并不知晓,主张遗赠无效,并不合乎常理。从物权角度出发,对于房屋的出租属于让渡使用权以获得法定孳息的行为,属于对于所有物的一种收益。因此本案例中的受遗赠人虽并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财产,但是实际上在以受遗赠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对于自有财产进行管理、收益,该等行为足以推定受遗赠人已经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区分遗嘱和遗赠,若为遗赠的,建议受遗赠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为减少风险和纠纷,可以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形式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规范有关手续,留存证据。若因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明确产生纠纷,不能当然地认为受遗赠人没有在规定时间作出明确接受的意思表示,其遗赠就无效,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标准是比较宽泛的,可以具体咨询律师以确定遗赠的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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