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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法律科普之用: 小王买了辆二手车,因为置换车辆时去检测站检测发现是事故车。与车行沟通相关事宜期间,车行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告诉说车辆没问题。由于该报告并没有详细内容,小王有些怀疑,于是再次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结果车辆为R级(重大修复车)事故车。买车时被告保证的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涉水,发现一样可退车。被告虽认可车辆发生过事故,但拒绝对小王进行赔偿。小王很是无奈,于是找到了十八腔律师团的陈律师寻求帮助。

案件解析: Q1:什么是消费欺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消费欺诈,是指特别存在于消费领域,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2:二手车行在向小王销售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手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车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定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就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车行作为二手车的出售方应当承担在出售涉案车辆之前准确全面核实涉案车辆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处于明显的信息优势地位,销售者应承担必要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在出售涉案车辆时,车行应当将涉案车辆曾发生过事故的事实如实告知购买人。本案车辆有多次维修记录、检测结果属于重大事故车辆,这与车行在协议上作出的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的保证内容相矛盾。即便车行无法查询案涉车辆的维修记录,作为二手车经销商也应将无法查询维修记录的情况如实告知小王,而不是作出无事故的保证。因此,车行的上述保证存在隐瞒涉案车辆真实情况,并因此对小王购买涉案车辆造成误导,构成欺诈的可能。 Q3:由于该车辆买卖已近一年时间,存在无法确认因果关系的风险。 二手车买卖不同于一般新车买卖,加之小王已经驾驶车辆近一年时间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因此可能存在较难分辨车辆于交付时即存在质量问题亦或是由于小王的使用行为导致车辆出现重大问题,鉴定结果可能无法明确鉴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
最终结果:
在本案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下,通过十八腔律师团律师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及细致的专业分析,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支付了8.5万元的赔偿款,小王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二手车买卖由于其交易标的物不同于一般买卖,需要谨慎注意。在车辆交付前,买方除了核对车辆主要配置、款式、价款等基本要素外,还应注意核查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年检情况、事故、修理情况以及车辆的报废期、缴纳税费情况、车辆是否曾办理抵押登记等。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买方应注意约定的检验期间是否合理,在检验期内及时对车况进行核实确认,如发现问题则应立即通知卖方及交易平台,并注意留存曾提出质量异议的相应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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