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小A小B夫妻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于是小B动了想要离婚的念头,但是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是个头痛事,尤其是想到婚后购买的房产当时因为种种原因就登记在了丈夫一个人名下,小B很是担心会不会最终自己在这些财产上都没啥份,辛辛苦苦支持家庭,最后落得一场空。小B求助咨询了十八腔律师团,想要获得答案。
Q1.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就仅归一人所有吗?
需要明确的是房产登记并不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如果属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使登记夫妻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会影响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性质。
Q2.那房产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就可以放心等分割了吗?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被恶意处置的风险,比如登记方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物权经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后产生权利推定效力,相对人可以据此推断公示名义人为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并以该财产利益从事相应的民事交易行为。
Q3.如果确定了房产属于夫妻共有,那具体分割又是怎么操作呢?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Q4:那如果夫妻之间对房产约定了归一人所有的情况,能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综合衡量夫妻双方和第三方的利益。虽然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确定一般不动产的变更需要登记生效,但除外条款显然保留了其他物权变动渠道的可能性,加之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这种具有伦理性的人身关系赋予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特殊目的和价值追求,也因此会有物权法调整涉婚姻财产关系时宜保持谦抑性,注重婚姻家庭私域里的人伦道德的司法观点的偏向和分歧。
离婚财产分割有别于一般的物权、债权,具有特殊的人身性和伦理性,需要考量婚姻的团体性特征,强调家庭共同体利益,可能会呈现出不同于一般财产关系的调整规制方法,可能更为复杂和琐碎。如果对于某些具体问题拿不准,或者是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有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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