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法律科普之用 王女士与某婚介机构签订了一份会员服务合同,并分期支付服务费,共计5万元。合同约定该婚介机构为王女士提供一对一服务,根据王女士的档案制订征婚方案,并根据王女士的择偶标准安排约见符合其标准的男士。服务合同载明了王女士的详细的个人信息以及王女士的择偶标准,具体到年龄范围、身高范围、学历、收入年薪、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该婚介机构共为王女士安排了10次约见,王女士也认可并完成了约见,但该婚介机构安排的部分男士并不符合王女士告知的择偶条件。多次反馈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王女士因此想要解除合同并退款。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遂将婚介机构起诉至法院。
1.如何判断婚介机构提供的合同服务?
就合同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婚介服务的评价具有较强主观性,所以在判断上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及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等加以综合考察。
2.费用退还问题
婚介机构一般会先搜集、筛选部分符合征婚人要求的征婚对象信息,为此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考虑到婚介机构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等,法院通常会让征婚人承担一定的成本和责任,判决婚介机构返还部分服务费。至于具体金额,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该婚介机构确实为王女士提供了合同项下的部分服务。婚介机构为王女士提供了10次的约见服务,且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才安排约见,被告已经对候选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初步筛选。但其推荐的部分男士在客观条件上明显与王女士择偶要求不符,且存在被推荐男士明确表示没考虑好结婚、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等情形。所以法官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责任,作出判决:判决该婚介机构返还服务费1.5万元。
温馨提示: 为了能尽量明确判断双方的责任,合同内容可以尽量加上客观判断的择偶要求、介绍次数等内容,若征婚人认为当次婚介服务不符合要求,可以及时向婚介机构书面反馈问题,婚介机构的口头承诺内容也可以明确到补充合同中,以尽可能减少因产生纠纷出现举证难、主张不被支持甚至因举证不能反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婚介机构也应恪守约定,提供好相应的服务。为了业绩虚假宣传,虽能图利一时,但行之不远,结果只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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