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李女士于恋爱多年,双方在此期间买下一套房,购房款由王先生支付,李女士要求房屋份额的50%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王先生为结婚只好同意。但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先生多次要求李女士返还房屋产权,李女士拒绝,王先生遂故诉至法院。 李女士则表示,其与王先生不存在婚约,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其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其与王先生自愿约定的结果。该房屋已经作了产权登记,经过物权公示,赠与已无法撤销。 Q1:这套房是否能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 主张彩礼返还的一方,应对财物是否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财物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一概将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认定为彩礼。 法院经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王先生虽主张该50%产权是作为彩礼给了李女士,但针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女士亦予以否认。在王先生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该部分份额应视为王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 Q2:那在认定为赠与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行使撤销权? 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行使条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若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除了需要满足行使撤销权的相应条件外,还应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本案中,王先生要求撤销赠与的时间,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温馨提示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因为含有复杂的感情因素,一旦在双方分开后,容易产生各式各样的纠纷。建议大家在感情生活中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钱财,必要时,可以进行书面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一同咨询律师,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以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