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某商场参加商场组织的活动时,不慎在活动区的台阶上滑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了手术,出院后居家康复。小李认为商场活动安排存在不合理,商场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对此一直协商未果,小李遂将商场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两万元。
本案中,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组织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经法院调解后,由被告赔偿小李急诊费用、住院治疗费、手术、换药、康复用具费用等共计七千元,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之后互不追究。 Q1: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条规定了住宿、餐饮娱乐、银行、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Q2:怎么确定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分担? 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商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组织庆典抽奖活动,无论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是行业标准,对参与庆典活动的顾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要求。 在恶劣天气情况下,被告依然按原计划进行庆典活动,并且将活动地点安排在商场的露天场所,部分活动安排在靠近台阶的地方,参加活动的顾客只能站在台阶边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另外,商场未采取足够的安全及警示措施,未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因不存在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就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其在参加庆典活动中,有义务避免自己受伤,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在活动场所台阶上滑倒受伤的发生也有过错,基于原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温馨提示: 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张贴警示标识等;而作为活动参加者,也要留意周边环境,保证自身的安全。若家长带着孩子一同出行游玩,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及时制止危险行为。若不慎受伤,建议保留证据,积极协商沟通,及时维权。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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