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义乌公安警情通报8月13日,周某某(女,32岁)在村管控区反映相关诉求时,不听从街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劝导和解释,通过击掌、大声起哄等方式煽动现场人员情绪,并推搡现场工作人员王某某,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周某某因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一、疫情期间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怎么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如果寻衅滋事行为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疫情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观。请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工作人员多一分支持、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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