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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定金返还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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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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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A公司与B公司自2020年初发生材料买卖业务往来,并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特定规格的材料共200吨,货款合计450万元;A公司先付定金100万元,每次提货时付现款,提完350万元的货后再扣定金款;双方对交货日期、交货地点都进行明确约定,并约定由A公司上门提货。
   后双方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分歧,A公司以B公司供货不足为由向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预付款100万元。B公司则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应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且因A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未履行完毕,B公司的实际损失大于定金,故案涉定金不应予以返还。


   案件分析就本案而言):
   一如何认定100万元属于预付款还是定金
   《产品购销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100万元为定金,且对定金扣付货款作出了明确约定,A公司主张该100万元为预付款,明显与双方约定不符合。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案涉《产品购销合同》标的额为450万元,双方约定且实际交付的定金为100万元,已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即10万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B公司应予返还。
   二双方各执一词如何认定谁是合同违约方
   要注意不能仅根据一方主张疫情等原因时,就先入为主认定另一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从双方举证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A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提货期内,一直有稳定提货,从提货情况反映出B公司履行了正常的、较平稳的供货义务,并不存在A公司主张的天诚公司供货不足的情况。从提供的发票来看,即使市场价格大大高出双方约定的合同价的时候,B公司亦按合同价给A公司供货。另根据A公司方陈述,因原材料的进价高于成品卖出价,故A公司主动不提货。因此,A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B公司提足合同约定的货物,系其自身原因,该案的违约方系A公司而非B公司。
   三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A公司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因其主动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A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的货款为占合同约定的货款总额450万元的比例为62.08%,对应的该部分的定金为558720元(以90万元定金为基数计算),应适用定金罚则,B公司不予返还,其余部分应予返还。A公司主张合同期满后交易产生的货款计入其实际履行数额,该计算方法不科学、不合理,法院院未予采纳。
   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是否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
   B公司主张定金的返还或抵扣应以A公司提完350万元货物为前提,不应直接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而根据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上述合同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并不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
   五主张想要获得法院支持证据很关键
   B公司主张因A公司违约导致其实际损失大于定金,定金应不予返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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