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相较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很大的修改与整合,而无论是新约旧规,亦或是新规旧约,这本“百科全书式法典”都值得我们带着敬畏去重新审视与学习。知道一“典”,也就知道一点!每周一点“典”,知法守法我先行!
情景演练
王先生与陈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王。2021年2月,两人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由于当时双方对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归属争执不下,又不想闹到“对簿公堂”的局面,所以双方协商将这套房赠与给自己的儿子小王。正式离婚后不久,陈女士要求王先生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小王名下,却遭到拒绝。王先生还扬言要去法院提起诉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依据,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该赠与条款。陈女士无奈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律师简析:
就本案而言,首先,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达成的约定。而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是王先生与陈女士这两位赠与人之间的约定。受赠人小王是协议外的第三人。其次,对于本案的王先生和陈女士的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因此,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产赠与儿子小王的条款,系离婚协议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不能简单参照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综上,王先生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以该套房并未实际交付,撤销离婚协议中对该财产的分配协议。陈女士则可以王先生违约,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提示
离婚协议可以说是夫妻双方对女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分担达成的一份“特殊”合同,兼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对于因离婚协议产生的相关纠纷,具体是否能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专业分析。那么,考虑到其复杂性,如您也遇到了类似纠纷,但在判断上有疑惑或者解决不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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