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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初,某公司经车辆买卖中介人员将中型普通客车出售,获得转让价款35000元。因车辆上有抵押贷款,当日交付车辆后未过户,后中介人员又在9月中旬将该车转卖给了王某。公司于月底将该车辆办理解押,后又通过中介联系王某,要求其过户,王某一直未予以回应。直至公司接到王某的一通电话想要公司配合去交通队把车辆领出来,王先生才告知车辆被交通执法队扣押的事。 2018年12月,双方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2019年10月,公司查询征信情况时,发现公司因未履行行政处罚10万元罚款的行为,被交通执法总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公司向交通执法总队代为交纳了罚款10万元,并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则辩称,其于2018年12月从中介手里收到二手车并办理过户,大概花了6万元。之前没有看到车辆,所以不同意远程公司的诉请。 (改编自山东高法发布的案例) 法院审理 法院经理认为王某通过中介人员从远程公司购买涉案车辆后,公司虽然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已失去了对车辆的支配和控制,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因此不应对车辆交付后造成的违法损害等后果承担责任。而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王某或其指示的人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规范合法驾驶和使用车辆。 王某在取得涉案车辆后,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指派驾驶人员驾车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导致车辆被扣押处置,并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罚款等处罚。王某对此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公司代为交纳了10万元罚款后,有权向过错人王某进行追偿。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万元。
温馨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手汽车属于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为减少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尽量避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买卖双方都应在进行过户转让时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首先,卖车人应当谨慎审查买车人身份信息,尤其是对其购车资质、资信能力等重要因素应严格审查,通过中介等渠道卖车更应注意理清各方主体的关系。买车人则应当注意审查二手车车辆来源、现状、是否存在违章或涉嫌违法、是否缴纳税费等情形; 2.其次,买卖二手车应签订书面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事项进行规制,约定明确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导致难以举证维权; 3.最后,二手车过户应当及时,交付和过户不及时均可能给买卖双方造成难以解决的困扰和麻烦,甚至是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另外,在办理二手车过户时手续亦应当齐全规范,以解决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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