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购置了一处房产,并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地下一层111车位。双方签订《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20万元;受让方了解并接受车位周围可能有集水坑、明沟、消火栓、墙体、防火门、防火卷帘或人防门、车位顶部可能有设备风管等设施;原、被告任何一方擅自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在守约方同意解约的情况下,擅自提出解约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该车位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 小王查看车位时才发现案涉车位上有一半是集水坑,且车位后侧靠墙处有突出物,实际情况不仅与协议条款不符,也严重影响车位使用。因双方多次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车位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A公司应以合理的价格提供还未出售的车位,可供选择。 1.《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能否解除? 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经法院组织双方共同到案涉车位现场查看确认,案涉车位的长度车位实际长度并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而且该突出物的存在,造成车辆后备箱开启存在困难,确实影响了车位的停车功能。 被告在销售车位时虽提示了车位周边可能存在集水坑等设施,但本案中,集水坑、水管等设施并非存在于车位周边,而存在于车位内部及车位上方车辆正常停放需使用到的空间区域,故被告提供的编号为111的地下停车位,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对原告的停车功能实际产生了不利影响,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因原告是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解除协议,法院确认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 2.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违约金吗? 虽然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但仍需要确定是否符合约定情形。协议因被告违约而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虽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但该违约金应当理解为违约方提出解除协议,守约方同意解除的情形下,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所以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此外,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均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最终酌情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 3.能否主张被告以合理的价格提供还未出售的车位? 该主张并不符合市场交易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签署相关合同时不要疏忽大意,要看清楚合同条款的内容,更要实地查看购买的车位等商品。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在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要及时明确的提出主张,注意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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